代孕案例
陕西代生热线
来源:http://www.kangdaan.com日期:2023-12-06
众所周知,试管婴儿是目前先进的辅助生殖技术,可以帮助不孕不育患者实现生育的愿望。第三代试管因为成功率高,是很多患者的首选,但同时,第三代试管婴儿的价格也比较贵。

下面就为大家来汇总一下陕西代生热线。

一、陕西三代供卵生男孩医院

目前在陕西经国家卫健委批准能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一共有10家,但其中只有2家医院开展了三代供卵试管技术,分别是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西北妇女儿童医院。但是这2家医院都没有包生男孩这项服务,虽说三代试管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筛选胎儿的性别,但是我国法律是不被允许进行的,除非医学遗传需要才能使用。

1、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医院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寺路1号。

技术项目:供卵试管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助孕成功率:单个供卵试管周期的成功率在60%左右。

是否包生男孩:不接受无条件的包生男孩。

2、西北妇女儿童医院

医院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73号。

技术项目:供卵试管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助孕成功率::单个供卵试管周期的成功率在55%~60%左右。

是否包生男孩:不接受无条件的包生男孩。

目前在陕西能开展三代供卵试管技术的医院一共只有2家,但这2家医院都是没有包生男孩的服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内所有的公立医院都处于卵源需缺的状态,因此患者往往做供卵试管都是需要长时间的排队等待。如果大家想要早日完成生育和供卵试管生男孩的话,只有寻求其它的助孕途径了。如果大家还有相关疑问的话,可以免费咨询!

二、卵巢早衰陕西
女性卵巢本身存在的问题:

1、有些女性先天性的疾病常常会引起卵巢疾病,如一部分女性从一开始就月经不调或者不来月经的话,就有可能是卵巢或子宫出现了疾病,多囊卵巢、卵巢囊肿以及卵巢发育不,不能给予治疗,就会造成卵巢早衰的问题。

2、生活习惯不规律,营养不良也会加重早衰:

3、女性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要注意自己的生活习惯,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重度营养不良,或饮食中缺乏某些重要的营养因素,都可影响卵巢功能,而不能更排卵,导致女性不孕。

内分泌失调:

1、科室提醒女性朋友,各方面的综合因素,给女性带来的负担大,精神压力过大,长此以往会引起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影响人体内分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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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烟喝酒等不良的生活习惯:

1、生活习惯不,对女性身体健康的影响也大,不管是吸烟、喝酒还是咖啡、油腻的食物,这些不良习惯会导致卵巢早衰,因为香烟中的尼古丁和酒中的酒精干扰正常的月经而导致月经紊乱。

2、卵巢早衰是哪些不原因引起的?陕西生殖医学医院温馨提示,对于女性来说,卵巢是实现健康孕育需要保护的器官,想要一个健康的宝宝,就必须要有一个适宜胚胎生根发芽的环境,如果卵巢早衰出现了,想要一个健康的卵细胞都很难,更不用说胎儿的成长环境了。

三、陕西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第二十九条符合再生育子女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一)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二)因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终止妊娠的。

(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第三十条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再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结论。

第三十一条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生育证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核实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施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十二条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和技术服务,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经产前检查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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